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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建立公正、公平的市场运作规则,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环卫”)经营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环卫企业依法进行环卫行业项目承包与经营活动,根据省、市有关组建城市环卫服务公司的法规、规章,结合广州市城镇环卫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环卫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州市城镇环境卫生协会为本市区域内城镇环卫企业会员单位的资质认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环卫经营服务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及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卫企业资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管理对象的资质审查、变更资质、取消资质、发布资质公告、年度审核、监督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和查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城镇环卫经营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其人员、资金、技术、设备情况以及实际业绩,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六条 环卫经营服务企业应向广州市城镇环境卫生协会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甲级资质等级条件
1、企业经理应熟悉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从事环卫工作有2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6人以上,应有环卫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地。
4、配备有环卫工作常用的机械设备,必须有中型以上的扫地车、洒水车、垃圾压缩车、吸粪车、垃圾自卸车等车辆设备。
5、企业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证上岗,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有完整的作业服务管理制度。
6、企业管理机构健全,应有技术安全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8、甲级企业为从事环卫经营服务的最高资质企业,可从事主次道路清扫、保洁、垃圾中转运输、河道打捞、粪便清渣、清运等室内外环卫作业服务。
㈡、乙级资质等级条件
1、企业经理应熟悉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从事环卫工作有1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应有4人以上环卫、机电技术专业人员。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地。
4、配备有环卫工作常用机械设备,须有吸粪车等车辆设备,垃圾、粪便实行密闭化清运。
5、企业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证上岗,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有完整的作业服务管理制度。
6、企业管理机构健全,应有技术安全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8、乙级企业可从事城市主次道路清扫、河道打捞、居民区马桶清倒、粪便清运等环卫作业服务。
㈢、丙级资质等级条件
1、企业经理应熟悉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企业应有环卫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地。
4、配备有环卫工作常用作业工具,垃圾、粪便实行密闭化清运。
5、企业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证上岗,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
6、配有管理、质量监督人员。
7、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8、丙级企业可从事二级以下(含二级)道路清扫、居民区马桶清倒等环卫作业服务。
第七条 资质核准的基本程序为:申请登记—受理—核准—交纳费用—发证公告。
㈠ 申请登记
申请人向广州市城镇环境卫生协会申请从事环卫经营资质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环卫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章程和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验资证明;
5、企业经理(法人代表)和企业技术、财务、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及从业人员培训的相关证明;
6、企业前两年完成的代表服务项目及质量安全业绩的相关资料;
7、与环卫作业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车辆和工具等固定资产情况,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8、其他需出具的有关证件;
9、新设立的环卫经营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10、目前的环卫事业服务作业部门转制后,按企业实际达到了资质条件提出申请。
㈡ 受理、核准
受理、核准的主要内容有:
1、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2、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齐全、有效;
3、有无违法和严重被投诉、警告行为;
4、申请的资质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符。
广州市城镇环境卫生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和申请书进行全面的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后再予受理,如符合规定即予核准、受理,核准期限为自接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资料。
㈢ 交纳费用
申请人在资质被核准后,办理领取资质证明的手续,交纳申请办证工本费。
㈣ 发证
经核准,申请人交纳工本费后,由广州市城镇环境卫生协会对申请人核发证书,证书分为甲、乙、丙三类。
第八条 资质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证书类别、证书有效期限、发证部门。
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内容一致。正本应悬挂在经营者主要办事场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处,其主要作用:
1、向公众表明经营者取得的从事环卫经营服务资格;
2、便于其他单位和合同对方了解经营者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等情况;
3、便于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
副本为折叠式,便于携带,主要用于业务活动中对外出示。
第九条 经营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作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
(一)擅自改变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接到年审通知未按期申报的;
(三)未将资质证书正本置于办事场所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镇环境卫生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