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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5-11-25

      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加上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许多城市面临着垃圾围城的困境。生活垃圾激增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财政的压力。想要进一步提高城市垃圾处理率就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保障,因此,国家有必要实施适当的收费制度以确保优质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事实上,国外很早以前就开始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随着情况的改变不断调整。但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从2002年才开始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之前垃圾处理所需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导致处理经费不足、处理能力低下等问题。

 

国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现状

        我国从1991年开始提出要对垃圾处置实行服务收费,1993年规定生活垃圾管理费用要逐步扩展至居民,2002年明确指出要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促进垃圾产业化发展。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了生活垃圾收费。但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种种不完善之处。

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收费与处理成本之间存在巨大的缺口,有些城市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甚至不到处理成本的一半。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费率标准较低,经济水平不等的城市间收费标准相差不大。美国垃圾费支出约占家庭收入的0.15%-0.5%,瑞士、德国、奥地利等国家支出率约为0.3%。而在我国,不管城市大小,这一比率都低于国外标准。二是收缴率低。2001年,北京实际征收比例不到10%;2002年,重庆不到5%,天津也只有20%。归根结底是缺乏高效、低成本的收费渠道,多数城市采取直接上门收费。缴费不便在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收缴率低,而且征收成本大(占垃圾费的10%左右)。此外,定额收费无相关政策的配合,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从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践来看,差异较大。从征收主体上来说,除了环卫企业外,有的城市由居民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有的委托居委会、物业公司催收,有的委托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代收代缴,还有的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代收代缴,主体的不统一导致了征收率的不同。对于收费标准,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各城市一般按月以户或人为单位固定征收相同费用,但各地制定的收费标准大多没有向居民进行解释,在公开性和透明度方面有所欠缺。而且,完全采用按月以户或人为单位定额征收的收费标准显然值得商榷。

 

其他国家和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不少发达国家的城市利用完整的税制及信用系统,以税收方式来征收,其中产品税最为广泛。如意大利实行“塑料袋”课税法,规定每只塑料袋必须付税8美分;德国卡塞尔市法律规定,小吃店和快餐店一次性餐具纸盒每只课税0.3美元;美国佛罗里达州对不能回收的新闻报纸,每吨收税10美分。此外,还有用于特定区域的(如风景游览区)营业税,因游客众多、无特定目标,就对经营单位征收营业税。

        有些国家通过水消费量来计算每户家庭的生活垃圾费用,并随水费缴纳。如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台北除外)。随水费征收可以保证较高的收缴率,但居民可能会通过节省用水来少交垃圾费,垃圾量并无减少。此外,也可能出现收缴费用过低的状况。

        许多国家采用定额收费制。如意大利收费标准为150-160欧元/户/年,其中的差别与家庭面积有关;德国大部分城市以户为单位,每年征收70欧元垃圾费;瑞典按照住宅面积收取定额费用。由于垃圾收费固定,所以居民无减少垃圾量的动机,甚至可能恶意多排垃圾。但这些国家有其特殊性。首先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居民环保意识较强。其次,立法体系完善,如德国从1972年《废弃物处理法》颁布到1994年《循环经济法》的实施,都是为适应不同时期生活垃圾的性质、限制垃圾产量而制定的法律。第三,资源垃圾回收政策的制定,如意大利鼓励家庭进行垃圾分类,并根据送往回收站的垃圾量决定每年减免的垃圾费金额。此外,鼓励消费者转变消费理念,进而影响原材料以及生产工艺选择,从源头上控制垃圾,如德国的“黄筒绿点系统”,印有绿点的商品使用后扔入黄色垃圾桶内,由生产“绿点产品”的企业支付垃圾费,其余垃圾投入黑色垃圾筒,垃圾费由居民承担。

       大多数国家采用从量法,如美国、韩国、日本、瑞士、比利时等。以垃圾袋或垃圾贴纸或标准垃圾桶为计量单位收取垃圾费,最能体现“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原则。根据欧洲回收和再利用协会1998年的统计资料,比利时的Hainaut省实施定量收费后第一年居民垃圾填埋量降低65%;荷兰的Oostzaan垃圾产生量减少38%,填埋的垃圾减少60%。

 

对我国垃圾收费制度的建议

        在征收途径方面,由于国内人口多、缴费意识不强,应以委托公用事业单位代收为主。如大连市采用“一卡制”收费,有效保证了收费渠道的畅通,征收比例高达90%以上。在无法附带征收或征收率较低的城市,可委托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或其他单位单独征收。

       收费方式应由定额制向从量制转变。该收费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可促进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但我国多为公寓式建筑,居民环保意识较差,因此立即全面实行从量收费是不可取的。结合实际,一方面可在一些居民环保意识强、定额收缴多年、产生非法倾倒现象概率较低的城市率先实行从量制,另一方面其他城市采用定额制,先树立起垃圾缴费的观念,提高征缴率,然后再向从量制过渡。另外,对于一些对环境破坏较大的产品应征收产品税,以限制其消费量。

       生活垃圾的收费标准应科学合理,能够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实现合理盈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间接计量。尽管理论上来说,垃圾排量与污水排量不存在直接的相关性,但其操作简单方便,收缴成本低、收缴率高,满足收费的首要目标。另外,有统计资料表明,污水排量与垃圾排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关联性。此外,率先实行从量收费的地区,应当科学地确定单位垃圾容器体积以及费率,以实现垃圾减量和资源回收的最大化。

在制定政策的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树立垃圾收费意识。任何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都是为了应对生活垃圾处理难的问题,应该尽可能让所有居民认识到生活垃圾收费对于他们的重要意义,得到他们的支持。深化了收费意识,也能更好地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此外,还要制定相关政策,配合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比如,应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回收利用制度、商品生产制度等。对于分类后的垃圾可以不征收垃圾处理费,促使居民对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同时提高了资源回收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对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使用规定包装材料的商品印制特殊标记,对这些商品的处理不再征收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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